发挥继续教育优势 培养创新型司法人才 
2012.07.31

来源:北京继续教育网    作者:成虹燕

发布时间:2012-04-11

(此论文荣获:北京继续教育协会第五届创新与发展二等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带来的社会风险攀升、社会心理失衡、社会结构调整滞后、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在此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能动司法回应社会管理创新,就成为当前法院的中心工作。本文以分析继续教育在培养创新型人才方面的优劣势为基础,提出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内,充分发挥法官继续教育在学员基础、师资力量、教学模式和教学目标等方面的优势,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基本内涵的教学力度,强化案例教学等启发性教学方式的适用范围,培养保护法官的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实现创新型司法人才由稀缺性向普遍性转化的建议。全文共5018字。

  【关键词】法官继续教育创新型人才问题意识案例教学

 

一、创新型人才的内涵

  创新是指利用已存在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要素创造新的矛盾共同体的人类行为,或者可以认为是对旧有的一切所进行的替代、覆盖。1创新型人才则指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进行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贡献的人,他们或有新发明,或有新发现,或有新开拓。创新型人才之所以能够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较大贡献,是因为他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新事物、新价值、新人格。2这种创新不局限于发明创造,它也包括那些对旧有事物的改良、旧有观念的突破、旧有规则的调整等等,也就是说,只要做出了有突破性贡献的,都属于创新型人才。同时,也不能把创新人才与职称高低、学历高低等同起来,不能简单地把创新人才与学习知识的多少等同起来。因为创新素质是知识内化和升华的结果,知识只是素质形成和提高的基础,创新素质的形成还包括创新心理、探索精神等非智力因素。3因此,创新型人才的一个显著特质就是具有追求创新的内在主动性,善于从现有的社会生活中寻找更具科学性的方式方法。

二、司法工作新形势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阶层分化、地区差异凸显、利益冲突加剧、社会心理失衡、社会风险增加等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民众的自我意识、权利意识、政治意识不断觉醒,对执政党和管理机构提出更高的希望和要求。逢此社会转型时期,党和政府必须突破旧有的社会管理理念,从原有的行政控制单向模式走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活动回应社会反响这一循环模式4;国家机关的角色也必将从简单的社会管理者转化为社会活动的引导者、监督者、服务者和参与者。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作为衡平多方利益冲突、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国家裁判机关,其职责也不再是单一的裁决纠纷,而是转变为妥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冲突化解、合理行使司法权协助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培育社会组织协助利益平衡、回应民众需求推进司法公开等多个方面。而这些工作,并没有现成的机制与模式可以套用,只有通过大量司法工作人员不断的探索、总结、提炼,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逐步形成。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系统内是否具有一批善于创新思维、敢于大胆突破的人才,就成为决定法院能否及时适应需要,合理推进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的关键所在。

  但受大陆法系国家司法传统和旧有审判工作方式的影响,实践中我国法官的作用仅仅在于把法律规范与具体的事实联系起来,并从中形成社会纠纷的解决方案,既无需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对法律体系进行创造性阐释,也不曾以裁判活动回应社会管理创新。因此,法官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以往的职业准入选拔和继续教育中,并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

  当然,创新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后天不断的培养,特别是通过对创新精神的启发、创新心理的培养和内在文化素养的提升来实现。总体而言,培养创新精神需要借助一种长期性的、受众面广的手段进行,继续教育就是最适当的一种手段。故此,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适应社会管理模式转变要求,加强法院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推进法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步骤。

三、法官继续教育在培养创新型人才方面的优势与劣势

  (一)北京市法院系统继续教育的简要情况

  目前,北京市法院系统继续教育课程大致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任职培训。在新录用人员上岗之前、初任法官正式任命之前、审判人员晋升高级法官之前,针对参训人员的不同需求,由北京市高院统一开展系统培训;二是业务培训。为适应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要,在出台新法、司法解释、工作细则时,组织业务人员开展脱岗或半脱岗业务学习,加强业务人员对法律体系的掌握;三是主题教育。在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之外,组织人员开展法治理念、廉洁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与此相对应,继续教育的教学模式主要包括:集中授课、网络授课、交流论坛、参观考察四种形式。

  继续教育工作在北京市高院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呈现出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力度适中、较有针对性的良好趋势,得到广大受训者的好评。

  (二)法官继续教育培养创新型司法人才的优势

  相比于全日制法学教育,法官继续教育在培养创新型司法人才方面具备以下优势:

  1、受训人员基础优势。法官继续教育的受训人员是接触司法实务,了解社情民意的法院干警。相比于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法院干警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基层经历,对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有自己的认识,而社会生活是创新的来源,发现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是主动探索,推动创新的前提。

  2、教育目的优势。继续教育是能力教育,其目的是提高受训人员的司法实践能力和个体综合素质。而当前我国的全日制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应试教育,教育目的在于强制性、全盘性的吸收已有知识,以记忆为目的的教育势必难以培育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心理。

  3、学习方式优势。目前,北京市法院系统的继续教育主要采取了集中授课、网络学习、论坛交流、参观考察等学习方式,其中参观考察、辩论交流等启发式学习对于受训人员创新灵感的产生大有裨益,相比于单一采取集中授课的全日制教学,优势不言而喻。

  4、师资力量优势。得益于北京市高院长期以来的努力,北京市的法官继续教育已经建成了一个集专家学者、知名律师、优秀法官、人大代表等多来源、多职业、多层次的师资库,不同行业的授课讲师为法院干警带来看待问题的不同视角和立场,为发现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之道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此外,继续教育在考核标准、成果检验等方面也存在独特的优势。目前,由于社会文化、应试制度、师资力量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全日制教育短时间内很难有较大的改善。所以,法官的继续教育在创新型司法人才的培养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和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当前法官继续教育在培养创新型司法人才方面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继续教育在加强人才培养,尤其是青年人才的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发挥继续教育优势,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1、法官继续教育偏重法律专业性,社会契合度不足。当前法官的继续教育更多倾向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和对司法规则的技术性操作,具有极强专业性,而对司法服务社会的教育内容则涉及较少。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新的法律问题、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的社会转型时期,法官不是法律的机械适用者,其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感性,同时还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通过法律的灵活适用最大程度的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纠纷矛盾,引导社会观念,为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服务提供司法保障,而这显然是偏重于专业性的教育培训所不能完全满足的。

  2、继续教育过于程式化,教育方式的启发性不足。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培训条件的影响,法院在继续教育中仍然主要依靠学历教育模式,沿用过去习以为常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大部分学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学习方式仍然停留在记忆和模仿层面,只接受而不创新。

  此外,因为工作任务重、人员分散,加之财务负担较大,法院当前继续教育的形式也较单一,采用较多的形式就是短期培训班。寄希望于短短的两三天培养受训人员的发散思维、应变能力,难免流于空谈。此外,近几年因为工学矛盾日益突出,法院常常采用以会代训(教育培训)的教育方式,但因会议本身包含一定流程,不可避免会挤占教育培训时间,以会代训往往成为了应付教育任务的一种形式。

  3、继续教育课程不均衡,创新能力培养的相关课程设置不足。在继续教育现有培训课程中,以法律知识讲解、司法理念灌输为主。对于创新能力,则缺乏相应的培训规划和培训手段。相关基础教育的缺乏,导致大量法院工作人员不理解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无法明确定位司法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和前进的方向。以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为例,在2011年的法官继续培训调研中,有42%的法院干警希望继续教育能够增加创新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的内容,创新能力培训的需求度达到与岗位技能培训需求度相同的水平。由此可见,在法官继续教育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教学供给与学习需求不成正比。

四、发挥法官继续教育优势,推动创新型司法人才培养

  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是当前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一个口号,更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回应民众期待,破解大量社会性难题的必然选择。司法权的运行,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如何充分发挥继续教育的优势,加大法院干警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以上述分析为基础,结合北京市法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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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问题意识的培养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目标,引导受训人员在实践中发现创新突破点

  问题意识是个人在群体中进行独立思考,敢于对既有现象提出质疑,进行思考,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问题意识是个体自由心智的表现,而问题意识的养成,为推动社会完善、机制创新提供着宝贵的思想保障。因此,培养司法人才的创新能力,培养问题意识是关键环节也是基础环节。培养干警的问题意识,一是要营造讲学平等的教学环境,引导受训人员带着问号学习,让受训人员敢问;二是要强化法院干警的主体地位,将学习的主导权交到参训干警手中,提前做好培训内容的通知与预习要求,增加教学双方对学习内容的熟悉度,引导干警在学习的过程中主动思考;三是要转变学习方式,把着眼点放在引导受训人员探索、自主解决问题上,实现受训人员自己建构知识。

  (三)丰富教育方式,增加继续教育活动对创造性思维的启迪

  目前,北京市法院系统继续教育在教学模式上已经做出了积极的探索。需要完善的,是在丰富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教育的互动性、参与性。如加大参观体验式、交流互动式、理论研讨式教学方式的使用比重,尤其是开展交流互动学习,针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困惑,组织法官与同行进行深入交流,通过思想的碰撞、经验的交流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启发和思路。

  此外,将社会管理创新案例教学作为继续教育的教学方式,对于培养受训人员的创新思维也非常重要。通过邀请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的学者,带领受训人员以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做法为实例进行系列专题探讨。学习过程中,通过专家带领受训人员从创新背景、制度目标、经济成本、实际效益、社会承受度、合法合宪性等角度,对实践中出现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多角度分析,引导受训人员加强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激发法官创新思维的主动性。

  结论:法官的职业教育不仅是司法改革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是运转司法改革各个组成部分的承重大梁。当前司法工作领域面临的各种问题,必须通过不断调整、完善、改进既有的体制、机制来解决。而创新型司法人才的广泛培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人才保障。继续教育在培养创新型人才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充分发掘这一优势,加强创新工作的理论指导、司法干警问题意识的养成,丰富教学模式,为创新思维营造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是培养创新型司法人才的有效途径。同时也需要继续教育工作人员自身树立创新意识,在继续教育领域不断探索契合现实条件和广大法官学习期望的教学模式,丰富教育内涵,方能在教与学的良性互动中使创新型人才由稀缺向普遍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