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美、英、日大学-政府-企业合作模式对比与分析
2012.08.03

马永斌 刘帆 王孙禺

【摘  要】 大学、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发端于美国的《莫里尔法案》,至今已经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而我国对此的研究则是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本文梳理了发达国家在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中的独具特色的模式,包括美国的企业孵化器和工业-大学合作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英国的联合教授席位、创业型大学、教育公司,日本的共同研究中心、委托研究和委托研究员,希望为我国的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模式创新提供参考。

【关 词】大学、政府和企业;产学研;孵化器;创业型大学;委托研究

【作者简介】马永斌,现任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助理

  帆,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候选人

王孙禺,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学、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最早出现在美国。在《莫里尔赠地法案》中诞生的MIT自创立之始,就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己任。MIT与政府和企业界的合作相当密切,而MIT电机系的特曼教授进入斯坦福大学电机系担任系主任,把这样的思想带到了斯坦福,鼓励师生创业或与产业界建立联系,并成为“硅谷之父”,创造了一个世人至今仍津津乐道的“神话”。硅谷模式取得成功后,其经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复制,在美国亦是如此,如政府组建的“北卡罗来纳州三角研究园”等。

我国的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始于1992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共同组织实施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之后,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内容不断深化,形式也逐渐多样。如我国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共同组织的“两部一省”产学研合作,作为我国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示范性项目,自2006年正式开展以来,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包括产学研联盟、联合创新平台、专业镇与高校对接、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科技特派员等等。可以说,“两部一省”的实践代表着我国的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在力度和内涵上又上了一个新平台。

由于发达国家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开展的时间比我国要久,他们在合作模式上的探索也值得我们分析和借鉴。本文将撷取美、英、日三国独具特色的合作形式加以介绍,以期对我国当下的实践有所启发。

一、美国模式

1.企业孵化器。作为为新产品或小企业诞生与成长提供帮助的一种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模式的孵化器(Incubator),其概念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而作为一种正式的实践模式开始创建于20世纪70年代。孵化器原指一种人工孵化和培养雏禽的设施设备,在这里是指:在向新企业提供便宜而富有灵活性的场地同时,通过提供各种支持性服务,为管理、技术、融资援助牵线搭桥,提供与其他专家和企业家的交流机会等,从而达到促进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目的。

企业孵化器模式发源于美国,曾是美国第一批工业城市之一的纽约州特洛伊城,随着传统工业的衰退,城市经济发展急剧下降。位于该城的伦塞勒综合工学院,在斯坦福研究园和硅谷的启示下,试图通过建立高技术区来振兴经济,于70年代初推行了一项“培育箱计划”,扶植了一批基础力量薄弱的小型高技术公司,并取得了成功。1981年在该学院附近开辟了1200公顷的土地,创建了伦塞勒技术园区,1982年又将技术园易名为“工业创新中心”。此后企业孵化器便在美国兴起,并蔓延到欧洲。截止到2000年初,美国已在39个州建立了大约270多个企业孵化器,在美国企业孵化器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由地方政府或非盈利组织主办,约占孵化器总数的51%。创办此类孵化器旨在创造就业机会,推助地区经济多样化发展,扩大税收来源。

第二类,由大学和研究机构主办。这类孵化器是大学和研究机构为增强在开发高技术产品中的竞争力,扩散科研成果以及使学校所在地区的研发活动生机勃勃而创建的,约占孵化器总数的18%,其中多为大学主创。

第三类,由私人企业主办,约占全部的22%。这类孵化器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种子基金投资公司主办,也有大企业和房地产商合办的,其旨在开发商业性和工业性房产以待孕育增值。

第四类,公私兼营型,由政府、非盈利机构和私人合股兴办,约占9%。此类孵化器的好处在于既可得到政府支持,也能得到私营部门的专业知识及经费资助。

企业孵化器的历史虽不长,但它在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提高了新办小企业的成活率。据美国企业孵化器协会一项研究统计表明,凡未经孵化器孵化的小企业,50%在创办的头5年内垮台,而经过孵化器孵化的小企业80%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成功率极大提高。在企业孵化器诞生前的20年中,美国年平均新增9000家企业,在企业孵化器诞生之后的5年中,年平均新增7.4万家企业。

企业孵化器通过其提供的一条龙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咨询服务,克服了一些传统的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研发的缺陷,在推动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创新能力型企业,造就企业家队伍,振兴繁荣区域社会、国家经济等方面获得了显著时效。

2.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IUCRCERC)。20世纪70年代,为了加强大学与企业间的合作,美国政府科学基金会(NSF)提出了三种策略:第一,鼓励工业进行实验性的R&D活动;第二,促进大学在工业建立一个分支机构;第三,倡导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经充分酝酿和尝试,1990年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IUCRCIndustry-university Cooperation Research Center)正式实施。至2001年为止,全美己有55个合作研究中心,它们虽隶属于大学,但与企业有着密切联系,往往依据企业实践要求开展课题研究,而NSF则负有指导之责任。

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的资金来源于NSF、企业和大学这三方,其中企业界的份额最大。美国UICRC组织形式各异,三种主要形式是:单一有限伙伴关系,即一个大学与几个企业联合而成,占55-60%;多大学-多企业合作形式,占20-30%;分布式计划书方式,即UICRC广泛与企业和大学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约占10%。从发展来看,第二种形式比例在扩大,其目的是在于增进大学和工业交互贯通作用,紧密强化大学工业伙伴协作关系,目前在美国影响较大的合作研究中心有:MIT复合物加工研究中心、加州大学集成传感器研究中心、伦塞勒工学院计算机制图研究中心、罗德岛大学机器人研究中心、沃尔赛斯特工学院自动化技术研究中心等。

1984年,美国科学基金会(NSF)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在大学里建立25个“工程研究中心”(ERC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的计划,该项计划于1985年正式实施,截止到2002年底已建成并运作了20多个。ERC的管理模式灵活多样,在不同高校中,ERC的构成不同,其与工业界的关系以及在学校的结合方式也不同,但一般都设立由NSF代表、大学代表和企业公司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工业研究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等多种委员会,分头负责各项工作,职责清楚,能调动大学、政府和企业各方积极性。ERC的基本单位是课题组,以大学教师为领导,由博士后、研究生、大学生以及业界的科学家携手完成研究与教学的任务。

ERC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工业生产的需要开展跨学科研究,同时着力培养工业生产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它以工业界面临的主要任务为动力,所研究的课题都是大学与工业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组织模式一般是以一所新大学的一个或几个有优势的系、专业为核心,要求若干实力雄厚的企业参与。其经费最初是由国家资助,参与合作企业也给予相应资金,但随着ERC运作步入正常,国家资助逐年减少,而企业资助则逐年增加,最终靠参与双方共同研究、成果分享、双方受益的良性循环解决资金问题。目前,美国比较有名的ERC有: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微电子机器人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哥伦比亚大学通信研究中心、马里兰大学和哈佛大学系统研究中心、麻省理工学院生物技术处理工程研究中心等。ERC卓有成效的创办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大学、政府和企业的协作,为此美国联邦政府决定,参照该模式,今后将在大学内兴办80-100个国家科学技术中心,不断探索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伙伴关系新模式。

二、英国模式

1.联合教授。1982年索尔福德大学与一些大企业共同设立“联合教授”席位,这不失为大学与工业合作关系中名副其实的一种创新。该种联合教授在行政上向大学和有关公司双方负责,其薪俸及其他费用则根据用在各方的时间比例分由双方分担(Ashworth1985)。例如,索尔福德大学与英国煤气公司联合设置了煤气工程学教授职位,与英国宇航公司联合设置了航空工程学教授职位,与丹尼奇一塞克斯机器人学公司联合设置了高级制造系统教授职位,与尤尼佛公司联合设置了胶体和表面化学教授职位。

2.创业型大学。创业型大学是指20世纪8090年代在传统的欧洲环境中作出了勇敢改革尝试,较有魄力甚至敢做敢为,积极寻求摆脱严密的政府控制和部门的标准化的创新型大学。这类大学不再一味维持传统的办学理念和实践,而是敢于标新立异,大胆承担转型的风险,主动到市场中去冒险,凭借自己的力量在组织特性上作出实质性的转变,以便为将来取得更有前途的发展态势。这类大学力求成为“站得住脚”的大学,全部大学及其内部系科、科研中心、学部和学院都表现出“创业”的特征。

首先,它们具有强有力的驾驭核心,比传统欧洲大学更能驾驭自已的改革步伐,按自己的主张行事。

其次,它们拓宽了发展的外围,比传统的系科更容易跨越旧大学的边界,与校外的组织和群体联结起来,从事知识转化、工业联系、知识产权开发、继续教育、资金筹措以及校友事务。同时还便于以跨学科研究项目为重点,走出校门兴办研究中心,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际问题。

第三,它们比非创业型大学更快地懂得从更多来源中获得经费,建立多元化的资助基地,拓宽收入来源的渠道,积极争取IT企业、地方政府、慈善基金会、知识财产的版税收入、校园服务的收入、学费以及校友集资、使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多元化。

第四,它们努力激活传统的学术价值观扎根最牢固的学术心脏地带,要求树立与新的管理观点相融合的价值观和信念体系。

第五,它们力求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创业型的大学文化。

对创业型大学的生存和发展而言,这5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创业型大学的典范,英国的沃里克大学原是英国在二战之后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建立起的“七姊妹大学”之一。沃里克大学于1965年建立在英国中部的工业中心地带,距考文垂市中心约3公里,有3个校区,占地面积720英亩。由于在建校初期就遭遇了财政危机(1979年保守党上台执政后,推行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政策,紧缩教育支出,并于1981实行了第一轮大量削减预算,在大学系统,三年内大约削减17%,连建校仅16年的沃里克大学也被削减10%。)。这开始了沃里克大学向创业型大学转变的过程,决定要自己筹集办学经费,不依赖政府,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

首任副校长Jack Butterworth(任职时间为1965-1985年)积极主张发展学术,加强与工业界和当地社区的联系,致力于建立具有企业精神的研究型大学,把追求学术卓越与“创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尽管这种发展模式被一些保守人士指责为“商业大学”、“沃克里大学有限公司”,但沃克里大学仍然坚持自己的发展道路,并先后建立起为企业和社区有偿服务的商学院(1967)、艺术中心(1974)、沃里克制造业集团(1980)、沃里克大学科学园有限公司(1994)等实体结构,密切了与商业界的合作关系,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使办学经费来源多元化。经过30多年的努力,沃里克大学已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产业,并为其他40多个国家和地区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和商业管理人才,雄厚的经济实力、强大的科研能力、一流的师资队伍使得沃里克大学成为英国最受欢迎的大学之一和世界知名的创业型大学。这种将企业家精神融入办学思想的“沃里克模式”,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

3.教学公司。为促进业界技术创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学界面向生产实践主战场开展科研和教学的积极性,英政府的科学和工程委员会(SERC)、贸易和工业局、经济和社会研究委员会以及北爱尔兰经济发展局联合资助研究基金会于1975年组建了全国性的教学公司(Teaching Company Scheme)。教学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出面组织由高校和企业共同参加的科技协作项目,使得高校和企业界之间建立起比较稳固的合作渠道。每个教学公司项目常由三方组成,即大学、企业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由负责该项目的大学选聘,在项目运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既不隶属高校也不隶属企业,薪酬由教学公司发给。教学公司的项目立项须由大学和企业一起申请才能有效,而且这些项目须来源于生产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一旦获准便可得到教学公司基金的资助,强度一般为项目所需的50%70%。因此许多中小企业对教学公司项目表现出浓厚兴趣,纷纷寻求大学合作伙伴,或通过项目协调员来搜寻伙伴。

这样,教学公司凭借项目使大学和企业拧在一起,并借助项目协调员和工作例会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到1996年止,教学公司已完成合作项目1000多项,仅1992年就达成443项,有83所高校参与其中,涉及经费5490万英镑,合作领域含化学与化工、机械与电子、土木与结构、纺织与塑胶、生物与医学、信息与通讯以及一些服务行业,提高了英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还积极鼓励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使研究生在大学教师指导下,对企业、公司提出的生产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并争取在学习期间出成果,并付诸实践应用中去,而企业则为研究生提供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经费资助。这样不仅能使大学的研究成果直接向企业转化,而且因参加教学公司项目的研究生毕业后就到相应的企业工作,它还能使大学为企业培养出一批高质量的实用人才。英国高等院校的产值己超过110亿英镑,若把对相关经济活动的影响计算在内,则最终产值己达400亿英镑。正是学界和业界的通力合作,使英国大学为业界增添了新的活力,对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为大学、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模式的探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三、日本模式

1.共同研究中心。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的一些大学相继创建了“共同研究中心”,作为国立大学与产业界联系合作的窗口,将国立大学的研究能力和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结合起来,创造出优秀的研发结果。共同研究中心除了与民间企业开展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外,还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研修机会和技术咨询。与此同时,共同研究所产生的发明及专利为国立大学和企业共有。包括共同申请的专利在内,凡与此共同研究有关的国家专利,合作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考虑。迄今为止,日本全国43个都道府县中已有52所国立大学设立了共同研究中心。另一方面,日本对私立大学也给予了一些支持,如通过共同研究推进中心资助私立大学的学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在税收上对国立大学获得企业法人和个人捐赠给予减免优惠等。总之,日本政府采取了各项措施,力促国立、私立大学开展各具特色的大学、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2.委托研究和委托研究员。委托研究是政府和企业部门委托国立大学进行某项研究的一项制度。接受委托的国立大学使用政府拨款或企业赞助开展研究,面向产业需要提供科研成果,以协助推动民间企业的研创开发。该制度下所取得的专利是作为国家专利,但委托者可在一定期限内优先使用。同时,据日本研究交流促进法相关规定,可在国家所有部分不低于1/2的范围内转让给委托者。

但日本现行产学合作制度规定,企业委托国立大学教授进行研究只能签约1年,如研究项目需进行2年以上,则每年须重新签约;企业的委托研究资金每年上缴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学教授如申请有关奖金,必须每年向文部省提交详细的预算报告。有关经费使用若有剩余,需转入下一年使用时,必须经过一整套繁琐的手续。企业委托研究经费剩余部分被国家或地方政府收缴的情况也很多。因此,许多日本企业对委托研究方式敬而远之。对现行的委托研究制度,大学和企业双方都颇有意见,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有的公司明确表示,如现行制度不进行改革,委托欧美大学进行研究的情况将会继续,因为委托欧美大学进行研究更具有吸引力。于是,通产省推出相应的改革方案,将企业委托大学的研究经费作为企业向大学捐赠的奖学金处理;大学使用捐款时根据有关财政法特例规定,不需向文部省请示,可由校长审定;但为防止经费滥用,须建立严格的会计监查制度。据报道,日本企业通过委托研究等渠道向大学提供的经费每年为700亿日元,约占大学研究经费总数的2.4%

委托研究员是指民间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到国立大学及大学共同研究机构,接受研究生水平的研究指导,以把握最新的研究动态的一种制度。通过提高研究素质和研究能力,以便能在企业未来的研发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对比与启示

以上所介绍的绝非美、英、日三国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模式的全部,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出一些共性特征:

1.组织创新。企业孵化器、创业型大学、共同研究中心等都是一种组织创新。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通过组织的创新,社会可以承载以前所没有出现的现象和需求,如在我们的例子中承载大学、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促进研发的社会价值的发挥。

2.人才交流。人才的交流也在三国的合作模式中均有体现。来自各种不同机构的从业者汇聚在一起,为完成某个研究任务共同努力。这是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的必由途径,知识社会中,人力资源作为知识、技术和经验的载体,在沟通和交流中不仅提升了自身的价值,更在一次次的知识生产实践中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价值。

3.动态开放。不管是孵化器、合作研究中心还是教学公司等,其以项目为中心的组织管理方式都体现了一种动态性和开放性——公司成熟即可独立运作,项目完成团队即告解散,同时不断有新的项目可以进入,参与资源的分享,很少有体制性的壁垒造成体系的僵化。

4.松散联结。三国的大学、政府和企业的合作都是由众多机构组成的一个大型的、松散联结的网络。网络内部的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组织结构中的等级关系,它们之间没有支配与依附,所有行为主体都以平等的身份与地位参加结网。政府主要是推动制度的供给,大学主要是强调其科技孵化功能,企业主要是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知识和人才配置效率的提高。

5.共生共赢。大学、政府和企业在合作与竞争中是共生共赢的。具体来讲,系统成员通过功能耦合共同发展各自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技术水平、营销水平等等。政府实现了国家层面的创新和经济增长;大学提升了教学科研水平;企业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并且这种提升是互相促进,螺旋上升的。

在共同特征的基础上,我们也可明显看出美、英、日三国的不同:美国政府更加积极地提供制度平台,同时市场力量强大,企业孵化器等中介机构有较充分的发展空间;英国大学迫于财政压力反而解脱了传统的束缚,释放了更强大的创新活力,更充分地体现了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的新特征;日本的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关系中,政府主导的色彩更浓厚,大学和企业的活力不及英美,政府在催生新事物的同时不免又对其束手束脚。

我国不断构建和完善大学、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应该充分研究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和模式,有机地吸纳和转变为适应中国特色的实践。尤其是在我国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应该注意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大学、政府和企业合作关系的构建中,优化市场价值和信息传导环境,促进各主体间的有效联结。具体来讲大学、政府和企业各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建立政策支撑体系,营造创新环境;(2)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主体;(3)促使创业成为大学的第三项使命;(4)强化中介组织的联动集成,完善创新服务体系;(5)建立并完善合作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创新投入体系;(6)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7)培养创新精神,塑造共赢文化。

 

【参考文献】

[1] 王永生. 技术进步及其组织——日本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M]. 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9:101.

[2] 刘力. 产学研合作的历史考察及比较研究[博士论文]. 浙江: 浙江大学教育系, 2001:20.

[3] 鄢祖林. 新经济开发区与科技企业孵化器[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1991:114.

[4] 丁志勇等. 美国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的形成和发展[J]. 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 1994(4):79-83.

[5] 匡兴华, 曹尚伟. 关于工程研究中心(ERC)的研究报告[J].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1992(1):11-20.

[6] 伯顿•克拉克. 建立创业型大学: 组织上的转型途径[M], 王承绪译.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3.

[8] B.R. Clark. Creating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ies: Organizational pathways of Transformation. IAU Press, 1998:14.

[9] B.R. Clark. Creating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ies: Organizational pathways of Transformation. IAU Press, 1998:14.

[10] 刘力. 产学研合作的历史考察及比较研究[博士论文]. 浙江大学比较教育, 2001:31.

[11] 姚震详. 英国教学公司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作用[J]. 比较教育研究, 1996(1):19-22.

[12] 曹勇等. 日本的产学研联合研究体制[J]. 科学•经济•社会, 1994(3):27-29.

[13] 驻日使馆教育处. 日本大学的产学研合作[J]. 教育参考资料, 1998(8):1-14.

  

(该文发表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1期)